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方刑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因盗窃于2014年11月3日被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方检刑诉(2015)第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末,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自家农用四轮车窜至方正县会发镇中铁十一局哈佳铁路三工区搅拌站南侧料场,先后10次盗走碎石19.5立方米、河沙30.545立方米(总价值3,679.7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退还被害单位。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11月3日在方正县会发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刘某某供认上述犯罪事实,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6日,中铁十一局哈佳铁路项目三工区在方正县会发镇刘店村杜家屯建立搅拌站,在搅拌站南侧自建堆放砂石料场。搅拌站建成完,工区将剩余碎石及河沙堆放在此处。同年10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路过此地,发现料场中存放有碎石及河沙,其想到自家建房需要碎石及河沙,便驾驶农用四轮车先后10次将碎石19.5立方米、河沙30.545立方米拉至家中存放(总价值3,679.70元)。2014年11月2日,中铁十一局三工区项目负责人发现碎石及河沙丢失,便向方正县公安局会发派出所报案。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3日将刘某某抓获。案发后,刘某某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唐某某、谷某某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书,收据,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被盗物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方正县收缴物品清单,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及其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依法惩处。鉴于刘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认真、悔罪态度真诚,综合上述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在社区无不良重大影响,依法予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 想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梁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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