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方刑初字第34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方检刑诉(2015)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日1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与朋友聚餐,席间喝啤酒数瓶。同日17时许,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返家,车辆沿铁通公路由北向南行驶。与此同时,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黑LX2499号奇瑞牌小型轿车前往通河,车辆沿铁通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双方车辆行驶至方正县松南乡东升村老龙岗屯路口时,高某某在拐弯过程中瞭望不够,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情况下与李某某超速驾驶的制动系不合格车辆相撞。造成高某某受伤,李某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过往群众拨打“110、120”求救。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将李某某抓获。同日,公安机关在方正县人民医院将高某某抓获。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方正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经抽血检测,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44mg/100ml,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03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及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照片,车辆照片,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检验鉴定、车辆痕迹检验鉴定、车辆行驶车速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马某某证言,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及其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未提交和申请调取任何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辆上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亦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真诚,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 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梁传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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