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方刑初字第23号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0月25日被行政拘留15日,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方正县看守所。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方检刑诉(2014)第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其租住的方正县建设局老家属楼一楼东侧门市房内,为罗某某提供毒品及吸毒工具,容留罗在其租住地吸食冰毒。
2014年10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其租住的方正县建设局老家属楼一楼东侧门市房内,为邵某某提供毒品及吸毒工具,容留邵在其租住地吸食冰毒。
2014年10月25日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其租住的方正县建设局老家属楼一楼东侧门市房内,为郭某某、邵某某提供毒品及吸毒工具,容留郭某某、邵某某在其租住地吸食冰毒。方正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群众举报后,在马某某租住地将其抓获。
对马某某等人吸食的物质进行提取,离心后,利用气质联用仪检验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证人罗某某、郭某某、邵某某等人证言,现场扣押毒品及吸毒工具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提取笔录、平面图及照片,(哈)公(刑技)鉴(毒化)字(2014)504号检验报告,方正县公安局尿液检验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马某某户籍证明及其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其租住地内提供毒品及吸毒工具容留他人吸食,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真诚,综合上述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2015年8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想
审++判++员+++张宇冰
代理审判员 高 亮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雪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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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