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方刑初字第46号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忠德,男,汉族,1959年3月24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2012年2月14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5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看守所。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方检刑诉(2015)第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忠德犯放火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忠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孙忠德在方正县天门乡中心村徐福屯家中因琐事与其儿子孙某乙、儿媳李某乙等人发生争吵,并将院子大门锁上,房门挂上阻止其离开。同时将玉米秸散落放置在室内走廊、厨房等处,并浇上汽油。孙某乙见状报警,在警察赶到现场处置时,孙某乙和李某乙等人乘机跑到院子内,孙忠德拿着汽油桶冲出房门将汽油泼洒在院子木质大门上,并将大门点燃。孙忠德返回屋内将门挂上,在警察准备打开房门进行抓捕时,孙忠德将厨房内的玉米秸点燃。被告人孙忠德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孙忠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孙忠德具有累犯情节,应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孙忠德在庭审中,拒绝回答法庭对其基本情况的讯问,在法庭调查和质证环节,胡乱陈述与本案无关的事情,或反问主审法官和公诉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对犯罪的具体事实情节及实施犯罪行为不正面回答,并以自己放火焚烧自家财产,不是犯罪行为进行辩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忠德有酗酒恶习,且在酗酒后常辱骂家人,与家人之间关系紧张。2015年2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孙忠德酒后在方正县天门乡中心村徐家福屯家中因子女离家另过一事与儿子孙某乙、儿媳李某乙产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孙将自家院门锁上、房门挂上,意图阻止儿子等家人离去。见此法无果后,孙产生偏激之念,其将稻草及玉米秸秆散落在室内走廊及厨房,将存放在家中的汽油取出浇在稻草及玉米秸秆上。孙某乙见状报警,并抢夺孙手中的汽油桶,李某乙等人借机打开房门冲出室内,翻越院门板杖逃至院外。孙某乙欲逃离时被孙忠德拽住并将汽油泼溅到孙某乙身上。此时,方正县公安局天门派出所民警及消防队工作人员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在劝阻孙忠德放弃犯罪行为未果后,欲跳进院门进行紧急处置时,孙忠德将汽油泼洒在其家木质院门上并用打火机点燃,以阻止民警进入院内。随后,孙独自返回屋内并将房门挂上。院门火势扑灭后,民警翻越板杖进入院内,破窗准备进入室内对孙实施抓捕时,孙某丙又将厨房内的玉米秸秆点燃,民警随即破门进入室内实施抓捕,孙忠德持菜刀抗拒抓捕,消防人员用高压水枪将孙击倒后抓获。
另查明,孙忠德家房屋位于徐福屯中间位置,房屋南为菜园,北为院落,院落中有部分柴草,距东邻司某某家房屋4米,距西邻田某某家房屋1.3米。
上述事实,由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受案、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表:2015年2月12日14时52分,方正县天门乡中心村徐福屯孙某乙电话报警称其父孙忠德在家中点火要烧死全家。接警后,天门派出所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并请求县局支援,县局抽调警力到达现场。孙忠德不听劝阻点燃汽油引起明火,消防人员予以灭火处置,民警冲入室内将孙忠德抓获。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火灾现场位于方正县天门乡中心村徐福屯孙忠德家,房屋坐南朝北,砖混结构正房三间,东邻司某某家,南为菜园,西邻田某某家,北为院落;房屋东西长9m,南北宽8m,整个房间内有汽油味道。
孙某丙家房屋北2m向东4m为司某某家,西1.3m为田某某家;房门北2m向西1m处,地面散落有稻草及玉米秸秆,部分稻草及玉米秸秆已燃烧呈碳化状;正房北10m木杖处为院门,院门木质,院门内侧已部分燃烧呈碳化状。
走廊东侧厨房北墙上距地面0.9m处有一长2m、高1.7m、宽0.3m双层取光窗,窗内侧用塑料密封,塑料掉落在地面上,西侧窗扇外侧窗玻璃破碎,厨房水泥地面,地面散落有玉米秸秆,玉米秸秆已燃烧呈碳化状。
主卧室内,炕沿边上放有一10kg塑料桶,该桶无上盖,桶内有汽油味道,靠西墙门口北侧摆放一张餐桌及一张桌面,餐桌面上放有一塑料桶上盖,靠东墙处摆放一组木柜,木柜下方垫有砖块,砖块北侧靠炕沿边下方放有一5kg塑料桶,桶内有汽油味道。
现场提取:10kg塑料桶一个、塑料桶盖一个、5kg塑料桶一个。
方正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计量检测报告:送检的10kg塑料桶内含汽油808毫升、5kg塑料桶内含汽油35毫升。
方正县气象局气象证明:2015年2月12日天气晴,最高气温-10℃,最低气温-19.4℃,风速偏南风3-4级。
(2012)方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省黎明监狱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孙忠德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2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9月9日刑满释放。
户籍证明及其现实表现:孙忠德,男,汉族,1959年3月24日出生。2011年9月,孙忠德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9月刑满释放。其回家后经常酗酒对社会表现不满,现实表现不好。
证人孙某乙、李某乙(被告人孙忠德儿子、儿媳)的证言:我父亲总无故发火在家中乱闹,整天不是要杀这个就是要砍那个的,要不就说烧谁家房子的。2015年2月10日将我母亲赶走了,之后他又往外撵我们一家三口人,没办法我到县里租房子,打算搬家。今天中午我对他说要搬走,我父亲孙忠德不同意我们搬家,我们就吵起来了,之后他把房门挂上,我们就没走,继续吵。这时我父亲孙忠德把烧火的玉米秸散落在走廊和卧室。又从东屋拿出两个白色塑料桶,他用桶向玉米秸上洒汽油,说要烧死我们,我和妻子一起同他撕扯阻止他。我们制止不了他,我就打天门派出所电话报警了,不一会派出所警察到现场喊话,让我父亲停止犯罪活动。这时我妻子和我妹妹趁机将房门打开,我父亲发现后,冲过去拽我妻子与我妹妹,我就拽住我父亲同他撕扯,这时我父亲将塑料桶里面的汽油洒在我身上与我妻子身上,之后将手中的火机打着,在我的胳膊上点火,我赶紧用手极力撕扯他没点着火。这时我妻子抱着孩子,我和妹妹我们一起挤出房门逃了出来,我父亲就拿着汽油桶冲了出来,向警察身上泼洒汽油,警察躲开了,汽油泼洒在大门上,之后他将泼洒的汽油点着,并继续向火中泼洒汽油,口中大骂烧死你们。之后他返回屋内,又将房门挂上。警察把门上的塑料布划开想进入室内,我父亲在室内将门上的塑料布点着。室内的玉米秸也着起来,消防人员用水枪把明火打灭。警察弄开房门进入室内,大约10分钟才将我父亲制服带出来。
证人王某某(方正县天门乡中心村村书记)的证言:2015年2月12日13时许,我接到电话说孙忠德家出事了,我马上赶到孙忠德家。到那后派出所及消防队人员已经赶到。我听现场人说孙忠德在家里屋内撒汽油要放火。这时我看见大门确实有被火烧的痕迹。派出所的人员叫我去规劝孙忠德,但他根本不听我们的。我看见孙忠德在屋内的玉米秆那比划着要点火,他手里分别拿着一把菜刀和一把斧子,扬言谁进屋内就砍死谁。到下午16时许,孙忠德仍坚持要放火,我们在屋外跟他谈,希望他放弃放火念头。就在我们说话时,孙忠德点着屋内的玉米秆,派出所张所赶紧将窗户上的塑料布和玻璃打破,消防队战士用水枪往屋内喷水灭火。警察进屋抓捕孙忠德,他手中拿刀和斧子反抗,最后用水枪把他喷倒后才将他控制住带走。孙忠德平时为人处事思想偏激,曾经在屯内多次扬言要把大伙家烧了。他家房子周围都是居民住房,相距大约2、3米远。
证人李某乙(天门乡中心村徐福屯屯长)的证言:2015年2月12日15时许,我回到我们屯子,我发现孙忠德家门口围很多人,还有几十名警察在紧急处置,我看到孙忠德家院子大门上边已经烧糊了。当时孙忠德自己在屋内,院子大门锁上了,孙忠德把家里都浇上汽油要点着,警察不让群众靠前,喊我们往后退,怕孙忠德点着火汽油爆炸。警察喊话让孙忠德把门打开出来,孙忠德不出来。警察就把窗户玻璃打碎,消防人员就往屋内用水枪打水,警察进入室内将孙忠德控制住。孙忠德的儿媳妇跑出来说孙忠德不让他们搬县里住,就把家浇上汽油要点着烧死他们。孙忠德平时表现惹是生非,经常打骂他媳妇。还在屯子里扬言要放火把屯子都点着。他家左右都是居民住房,相隔2、3米远。
证人孙某丙(被告人孙忠德的女儿)的证言:我父亲性格不好,没事总发火总说要砍要杀的,还把我妈打走了。之后往外赶我哥,我们在家都呆不下去了。2015年2月12日,我哥与我父亲说他与妻子、孩子和我一起搬出去住,我父亲不同意,他俩就吵起来了。我父亲就把厨房的玉米秆拿到走廊,之后不知道他从哪拿出的汽油往玉米秆上洒,说谁也不能走,谁走就烧死谁。我哥就同我父亲撕扯,我与我嫂子就去开房门,房门被我父亲挂上了,他看见我们要走,就往我们身上洒汽油,我哥就拽他同他撕扯,我和我嫂子趁机就打开房门跑出去了,我哥也跑出来了。大道上有警察让我父亲停止犯罪行为,他不听用塑料桶往警察方向泼汽油,我家的木头大门与杖子上都是汽油,他就将大门点着火了,之后他进屋不出来。我就到邻居家照顾孩子,后来听说警察费好大的劲才将我父亲带走。
被告人孙忠德的供述:我和我儿子住东西屋,走一个房门。2015年2月12日早上,我自己在家喝一两多白酒,当时我儿媳、女儿、小孙子都在家。上午具体几点我记不住了,我儿媳妇收拾东西要走,我就让她把欠我的钱还给我,她说没钱,我就有点生气把我家大门锁上,房门挂上,不让我儿媳走。我儿媳就给我儿子打电话,我儿子赶回来跳杖子进院,我就把大门打开,他就进屋了,我又把房门挂上,然后说欠我钱的事。我说不给钱就不让你们走,你妈现在也跑了,我现在没人管,你们走了不回来,我怎么办。孙某乙就打电话报案,派出所警察就来了。我越说越生气,我说不还钱我就不能活了,我拿起我在会发加油站买的汽油,是一桶十斤装的,往另外一个大的塑料桶里倒了一些。我先把厨房的玉米秆拿到走廊,我把装汽油的小塑料桶的盖儿打开,往玉米秆上洒汽油。我女儿把门打开了,他们就往外跑,他们跳杖子跑了。我就出去追我儿子,我儿子拽我,汽油就溅到他身上,警察要跳我家大门进院,我就往大门上洒汽油,之后我把大门点着了,我就回屋中把房门又挂上了,派出所的就喊让我停止犯罪行为。然后警察就把我家的大门砸开了,正要强行打开房门时,我就把汽油倒在我家厨房的玉米秆上了,我当时就不想活了,就用打火机把汽油点着了。警察和消防员就进屋把火扑灭了,我拿起厨房的菜刀和警察对抗,被警察把我制服了。
被告人孙忠德未向本院出示及申请调取证据。
被告人孙忠德认为其放火焚烧自家财产,不是犯罪行为。本院认为孙忠德实施的放火行为虽然在形式上符合私权力的运用,但其实施放火行为的地点系在居民区内,与邻里相距较近,且采用泼洒汽油的方式引燃庭院木门及室内柴草,已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下,实质已危害刑法所保护的公共安全法益。结合公诉机关所出示的相关证据,能够证实孙忠德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对放火行为所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存在认知。故其无罪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忠德在居民区内以泼洒汽油引燃目的物的方式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孙忠德曾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不足二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累犯情节,其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及再犯可能性均较高,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忠德在庭审中藐视法律、诡辩罪行,无悔过之意,可酌情从重处罚。公安机关在对其实施抓捕过程中,孙忠德手持凶器拒捕,符合犯罪人犯罪后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状态,对孙忠德拒捕的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且未造成人员轻伤及以上后果,不作为犯罪评价,该情节仅作为对其量刑情节予以评价。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忠德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马井军
审++判++员+++李++想
人民陪审员  杨郭晶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雪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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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