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方民初字第186号
原告张某某,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方正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系原告的父亲),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方正县。
被告武某某,女,1985年4月25日出生,越南国籍,现下落不明。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于2015年7月8日8时30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在2010年6月10日在哈尔滨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张某乙、张某丙二子。2011年12月3日被告未通知家属离家出走不知去向,我四年内多次试图联系均无果,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故我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归我抚养至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
原告张某某在本院开庭审理时出示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原、被告身份证明。
证据二、婚姻登记证明材料。
证据三、结婚证。
证据四、方正县宝兴乡石家村村委会证明。
证据五、出生医学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系有关机关出具的,所证实的内容与原告所陈述事实一致,具有关联性,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能够认定以上证据有效。
被告武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确认下列事实:原、被告在2010年6月10日在哈尔滨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张贵仁、张贵义。2011年12月3日被告未通知家属出走不知去向,原告四年内多次联系无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无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育有二子张贵仁、张贵义,被告未通知家属出走四年至今下落不明,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婚生子张贵仁、张贵义由原告抚养至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请求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
二、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的婚生子张某乙、张某丙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至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长军
人民陪审员  徐智超
人民陪审员  王利德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乾宏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方正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