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方民初字第301号
原告杨某某,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方正县。
委托代理人杨某甲,女,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方正县。
:被告小某某,女,1958年11月20日出生,日本国籍,职业不详,现下落不明。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8时30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小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介绍于2013年5月28日在哈尔滨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婚后被告回日本后我多次与其联系未果,杳无音讯至今,现我已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且不知被告下落,夫妻感情却已破裂,故我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聂某某在本院开庭审理时出示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原、被告身份证明。
证据二、婚姻登记证明材料。
证据三、结婚证。
证据四、方正县方粮宝兴粮库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
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系有关机关出具的,所证实的内容与原告所陈述事实一致,具有关联性,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能够认定以上证据有效。
被告小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确认下列事实:原、被告在2013年5月28日在哈尔滨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回到日本,原告多次试图联系无果,至今杳无音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无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被告回到日本后至今无法取得联系,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小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长军
人民陪审员 徐智超
人民陪审员 王利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乾宏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方正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