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方行初字第15号
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飓忠,男,1956年12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工人,住方正县方正镇。
被告方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方正县方正镇。
法定代表人李忠军,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志国,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方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员,住方正县方正镇。
委托代理人王晓慧,女,34岁,汉族,方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员,住方正县方正镇。
原告李飓忠与被告方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请求法院撤销本院撤销被告2015年3月18日做出的“关于李飓忠同志要求按照特殊工种退休答复意见”、于2012年2月17日出示的无公章、无名称的“告知书”,同时请求本院判令被告按特殊工种为原告办理退休。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时提出原告的主要诉求是为其办理提前退休,而其请求事项的审批权归方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上级机关。
经审查,本院认为方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权对其进行提前退休的审批,应由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诉求事项进行审批,故应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法院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少伟
审++判++员+++++张宇冰
代理审判员  宋再东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肖立国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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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