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方法执字第22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家荣,行长。
委托代理人武春燕,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方正县给排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家庆,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方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此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方正县给排水公司给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406.7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方正县给排水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方正县给排水公司有执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方正县人民法院(2013)方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洪玉
审判员  朱振东
审判员  陈宏岩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康宇光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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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