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方法执字第384号
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李浩然,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晟昊,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王立民,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
本院在执行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立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立民自动履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立民在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2014)方商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方正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商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洪玉
审判员  朱振东
审判员  陈宏岩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康宇光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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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