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方法执字第83号
申请执行人丑永生,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
被执行人纪宝安,男,1968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王洪昌,男,1965年09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方民一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此案,申请执行人丑永生于2015年0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纪宝安、王洪昌给付借款共计人民币49,07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纪宝安、王洪昌现无执行能力及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纪宝安、王洪昌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丑永生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丑永生发现被执行人纪宝安、王洪昌有执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方正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一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洪玉
审判员 陈宏岩
审判员 朱振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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