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方法执字第42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祥凯,行长。
委托代理人史雪鹏,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郑波,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
被执行人杨枫,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
被执行人王秀华,女,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
被执行人赵晓东,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银监会职工,住方正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方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此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郑波、杨枫、王秀华、赵晓东给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若发现被执行人郑波、杨枫、王秀华、赵晓东有执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方正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振东
代理审判员 康宇光
代理审判员 高 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姜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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