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方法执字第386号
申请执行人于宏喜,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
被执行人杨忠军,男,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
被执行人张兴发,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
被执行人张志宝,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宏喜申请执行杨忠军、张兴发、张志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三被执行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已将款项给付给申请人。本院认为,申请人于宏喜与被执行人杨忠军、张兴发、张志宝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应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方正县人民法院(2013)方民一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洪玉
审判员 朱振东
审判员 陈宏岩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康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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