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方法执字第98号
申请执行人冯文林,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方正县。
被执行人杨玉波,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
被执行人徐亚东,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
本院在执行冯文林申请执行杨玉波、徐亚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二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被执行人已将款项给付给申请人,申请人冯文林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冯文林因被执行人杨玉波、徐亚东已给付其款项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方正县人民法院(2014)方商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洪玉
审判员  朱振东
审判员  陈宏岩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康宇光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方正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