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方法执字第13号
申请执行人张海山,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宾县。
被执行人董会梅,女,199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方正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方民一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此案,申请执行人张海山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董会梅给付彩礼款共计人民币10,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董会梅现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海山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张海山发现被执行人董会梅有执行能力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方正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一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洪玉
审判员 陈宏岩
审判员 朱振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姜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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