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方法执字第321号
申请执行人张菁菁,女,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
被执行人张淑波,女,195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方商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此案,申请执行人张菁菁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张淑波给付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淑波除工资外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申请人同意以被执行人工资分期给付欠款,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张菁菁发现被执行人张淑波有执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方正县人民法院(2015)方商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洪玉
审判员 陈宏岩
审判员 朱振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康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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