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方法执字第121号
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方正县方正镇中央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浩然,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晟昊,该社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王川财,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
被执行人杜学光,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方商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此案,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王川财、杜学光给付借款本息人民币85,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川财、杜学光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若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川财、杜学光有执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方正县人民法院(2014)方商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洪玉
审判员 陈宏岩
审判员 朱振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康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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