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方法执字第109-1号
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方正县方正镇中央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浩然,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晟昊,该社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滕玉民,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
被执行人石凤香,女,195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扎兰屯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方民二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此案,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滕玉民、石凤香给付借款本息人民币621,02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凤香同意用自有坐落于方正县东风街海外嘉园小区商服楼北数第二门1-2层,面积148.58平方米的房产抵偿借款500,000.00元。但余款无力给付。现被执行人滕玉民、石凤香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现被执行人滕玉民、石凤香有执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方正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二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洪玉
审判员 陈宏岩
审判员 朱振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姜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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