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方法执字第166号
申请执行人朱维江,男,195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方正县。
被执行人丁佩剑,男,195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方正县。
被执行人吕树民,男,195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方正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方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此案,申请执行人朱维江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丁佩剑、吕树民给付欠款共计人民币6,5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丁佩剑、吕树民现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朱维江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朱维江发现被执行人丁佩剑、吕树民有执行能力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方正县人民法院(2015)方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洪玉
审判员  陈宏岩
审判员  朱振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姜 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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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