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方法执字第81-1号
申请执行人王大东,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方正县。
委托代理人潘春生,男,汉族,方正县公路路政管理所工作人员,住方正县。
被执行人孟凡军,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方正县。
被执行人姜玉申,男,196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方正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方民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此案,申请执行人王大东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孟凡军、姜玉申给付申请人租赁费人民币8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孟凡军、姜玉申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王大东、姜玉申有执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方正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洪玉
审判员 朱振东
审判员 陈宏岩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康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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