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方法执字第291号
申请执行人赵冰冰,男,1987年05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方正县。
被执行人马景阳,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
被执行人李春风,女,1974年0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
被执行人杜彦武,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
被执行人翟长友,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方民一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此案,申请执行人赵冰冰于2015年0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马景阳、李春凤、杜彦武、翟长友给付借款共计人民币10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景阳、李春凤、杜彦武现暂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且均下路不明。被执行人翟长友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冰冰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现也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赵冰冰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赵冰冰发现被执行人马景阳、李春凤、杜彦武、翟长友有执行能力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方正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一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振东
审 判 员 陈宏岩
代理审判员 高 亮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姜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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