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方法执字第20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家荣,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明伟,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刘万平,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
被执行人刘万强,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
被执行人李国柱,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方商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此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方正支行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刘万平、刘万强、李国柱给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165.85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万强已给付拖欠申请人款项。经查,被执行人刘万平、李国柱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刘万平、李国柱有执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方正县人民法院(2015)方商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振东
审 判 员  陈宏岩
代理审判员  高 亮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康宇光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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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