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方法执字第135号
申请执行人付德格,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方正县。
被执行人赵海峰,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方民一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此案,申请执行人付德格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赵海峰给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海峰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付德格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赵海峰有执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方正县人民法院(2013)方民一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洪玉
审判员  朱振东
审判员  陈宏岩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康宇光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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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