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方法执字第211号
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方正县方正镇中央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浩然,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晟昊,该社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丁双,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
被执行人孙军,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
被执行人吴绍辉,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
被执行人孙延江,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
被执行人孙艳辉,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方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此案,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丁双、孙军、吴绍辉、孙延江、孙艳辉给付借款本息人民币39,893.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丁双、孙军、吴绍辉、孙延江、孙艳辉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现被执行人丁双、孙军、吴绍辉、孙延江、孙艳辉有执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方正县人民法院(2014)方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洪玉
审判员  陈宏岩
审判员  朱振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姜 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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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