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方法执字第212号
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方正县方正镇中央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浩然,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晟昊,该社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李树文,男,195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
被执行人李桂远,男,196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
被执行人许延国,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
被执行人贾景玉,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
被执行人孙少义,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
被执行人刘海涛,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
被执行人杜洪利,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
被执行人刘景春,男,195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方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此案,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李树文、李桂远、许延国、贾景玉、孙少义、刘海涛、杜洪利、刘景春给付借款本息人民币66,082.3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树文、李桂远、许延国、贾景玉、孙少义、刘海涛、杜洪利、刘景春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现被执行人李树文、李桂远、许延国、贾景玉、孙少义、刘海涛、杜洪利、刘景春有执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方正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洪玉
审判员  陈宏岩
审判员  朱振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姜 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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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