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方法执字第213号
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李浩然,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晟昊,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杜金全,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
被执行人杜金亮,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
被执行人顾维军,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
被执行人杜金宝,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
被执行人杜学辉,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
被执行人杜广春,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方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此案,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杜金全给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51.183.44元,其他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金全未履行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杜金全存款49.100.00元予以冻结并将此款划拨至本院,且已将此款扣除执行费给付申请人。现申请人撤销剩余款项的执行申请,并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方正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洪玉
审判员  朱振东
审判员  陈宏岩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康宇光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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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