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方法执字第151-1号
申请人执行人王云国,男,195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天门乡太平村。
被执行人方正县天门乡太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方正县天门乡。
法定代表人左占河,该村村委会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方民一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此案,申请执行人王云国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125,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方正县天门乡太平村村民委员会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方正县天门乡太平村村民委员会有执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方正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一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洪玉
审判员  朱振东
审判员  陈宏岩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康宇光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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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