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方法执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方正县一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洪德,经理。
被执行人任长林,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方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此案,申请执行人方正县一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任长林给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等共计人民币33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长林与申请执行人方正县一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任长林给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等共计人民币338.00元。现申请执行人方正县一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此案终结执行。现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方正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洪玉
审判员  陈宏岩
审判员  朱振东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姜 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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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