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胜诉退费制度
一、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二、退费流程
当事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提出退费申请并向法院提交申请书、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办案人和庭长审核———办案人报送财务办理退费———财务直接退付至当事人银行账户。
以上流程适用于根据判决应退费、调解应退费、撤诉等情况应退费,以及错交等情况应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