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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数据分析研判会商会议工作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4-05-30 16:57:42



为贯彻省高院《全省审判管理条线视频会议》精神,落实最高法院部署和省高院工作要求,坚持“一要二统三抓实”工作总思路,充分释放“三争”晋先工作总抓手效能,通过会商发现和解决制约法院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促进审判工作质效提升,扎实做好审判管理重点工作,结合方正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司法审判数据分析研判会商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参会人员为院长、副院长,审管办、刑庭、执行局、民庭、立案庭、综合审判庭、人民法庭等部门正职及会议主持人认为需列席的其他人员。

第二条 司法审判数据分析研判会商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主持时,可以委托副院长主持

第三条 司法审判数据分析研判会商会议设秘书一名,负责分发、整理、呈送会议讨论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整理会议记录等。

第四条  司法审判数据分析研判会商会议会商范围:

(一)总结审判经验,研究解决审判执行工作中的普遍性、突出性和前瞻性的问题;

(二)讨论决定重大审判管理事项;

(三)研究讨论规范、指导本院审判工作的审判业务文件及决定;

(四)研讨本期司法审判数据分析报告及指标整改、落实方向;

(五)其他促进审判质效提升的审判工作事项。

第五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对年初至上月末司法审判数据形成书面分析报告,于会议召开前两个工作日将分析报告分发参会人员。分析报告应全面、客观、真实、准确反映我院立案、审判、执行等工作开展、完成情况,并对上级院关注及我院急需提升指标进行重点分析。

第六条 会议司法审判数据分析研判会商会议秘书负责记录,记录应完整、准确反映参会者的观点和会议形成的讨论决定。

第七条 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提前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第八条 会议讨论决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持人对参会人员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按照全体参会人员过半数意见作出决定。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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