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南村北春水鸣,村村布谷催春耕”,又是一年春耕时,近日,方正县人民法院紧扣“司法护农”“守护民生”主线,紧盯春耕备耕关键时期,成功促成一起涉农案件顺利执结。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黑龙江某农业肥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肥料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方正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某、肥料公司赔偿王某某损失款人民币18,900.00元及王某某索要赔偿时必要费用1,216.00元,判决生效后,二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多次与被执行人联系,被执行人一直推脱未生产经营,无法履行义务,无奈申请人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院在受理该案件后,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李某某仍称公司未营业,暂无执行款给付申请人。在调查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有房产及车辆,但均被其他法院查封,公司账户也已经被其他法院冻结,案件陷入僵局。承办法官一刻未敢耽误,同法官助理火速前往远在600公里外的讷河市进行现场调查。
当执行法官和助理到达该肥料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厂房正在出货,一桶桶的水稻水溶肥正在装车,承办法官立即叫停了装卸队伍,当即对装卸人员现场询问,制作笔录固定证据,随后联系公司负责人李某某,向其询问为什么向法院报告公司未营业,实际在经营生产。面对执行法官的质询,李某某含糊其词,称公司刚经营生产,但法官早已从装卸人员口中得知该公司已生产半月有余,与其所述刚生产的说辞大相径庭。执行法官对李某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指出这种故意隐瞒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行为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对申请人权益的严重侵害,已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李某某在法官的严厉批评下,积极承认错误,并立即与申请人商量还款事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以241桶水稻水溶肥料抵偿全部执行款。考虑到双方相距甚远,肥料无法完成现场交付,为防止被执行人毁约,保证申请人能够顺利收到241桶水稻水溶肥料,办案法官又积极在当地找寻物流公司,最终在办案法官的见证下将货物交付承运公司。鉴于李某某系初犯并积极履行义务,暂未追究其拒执行为。
申请人王某某表示:“我本来对这笔欠款不报希望了,没想到法院竟然能把肥料给执行回来,又省下一笔买肥料的钱,真是太感谢你们了”。至此,这起涉农执行案件历时15日顺利执结。这不仅让申请人王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保障,也让人们看到了司法在维护涉农领域公平正义上的决心和力度。同时,也给其他被执行人敲响了警钟,法律的威严不容挑战,任何试图逃避责任的行为都将受到应有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