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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发布时间:2012-11-02 10:01:5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10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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