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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五慎

发布时间:2013-12-20 10:54:18


    法官是一门有着特殊要求的职业,除了必要的业务知识,还要具备一定的道德水准,唯有如此,才能扮演好自己的政治角色,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颁发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作为全体法官提升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基层法院的法官,接触最基层群体,了解最基层民众的需求,感受最基层的社会现实,在这样的司法受众面前如何树立一名品德高尚、清正廉洁、作风优良、勇于担当的人民满意法官形象,就很有深思的必要。笔者认为,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应当时刻保持头脑清醒非常必要,每天对自己的言行进行必要的对照反思,然后形成习惯,法官应有的职业道德必会自然显现,外在的规范才可能内化为一个人的自然品质。因此,准则的若干条文并不需要背诵,如果能做到每日“五慎”,那么养成高尚的职业道德就不会成为太难的事情。

    法官应慎言。法官是正义的化身,承担着案件的裁判大权,因此法官的每一句话在老百姓的眼里会被等同于对案件的观点看待。因此,在办案过程中,不该说的绝不能乱说,比如审判秘密;但该说的也不能不说,比如调解案件就是一个说的过程。说,有一定学问,首先法官应当熟知法律,不能曲解法律,要正确的进行法律释明;其次就是法官应当使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语言去诠释法律。对此,笔者认为,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不一定要使用深奥的法言法语,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言语要和善,要通俗易懂,要对原则的法律规定作出通俗易懂的释明说理。另外,不该问的不能问,由于审判工作具有一定保密性,不能提前泄露处理结论和合议庭成员观点,对他人所办案件不能随意打听并向外人泄露。

    法官应慎行。记得有一个讲述外国法官的例子,说一个法官无意中接受了一名当事人的吃请,其后该名法官主动将此事告知对方当事人并提出可以接受对方的吃请。这个例子不是为了证明这名法官接受当事人吃请的合理性,恰是证明这名法官的思想深处“公正”观念的存在及诚实的品行。然而在现实中,如果法官接受了原告的吃请,有谁会诚实地告知被告呢。法官的一举一动在很大程度上都会影响当事人对法官的看法:能否公正的审判。基层法官在群众的心目中都有一定地位,群众对法官的举止看得很重,因此,法官在待人接物时,不能按地位高低,身份贵贱,然后采用不同的态度对付不同的人。工作中,如果看到一方当事人是拿着好烟的老板或官员就热情接待,看到一方当事人空手而来或是贫困百姓,就爱理不理,态度冷漠,表现出的极端势利并不是一个合格法官甚至正常人的应有行为。为了一已私利接受当事人礼贿或者接受曲线吃请,是一种非常有损于法治的威严和法官的名声的不当行为。

    法官应慎友。法官本质上也是平凡人,但职业决定法官也不能以平凡人自居。这是一门专注于追求公正的事业,职业特点决定法官应当是相对孤独的、超脱的,因此势必在许多方面要作出一些牺牲。体现在交友方面,所交朋友应当相对单纯,朋友之间应当没功利性。因为,一个人社交行为多了,朋友人群复杂了,面临的人情就会增多,而讲究人情,必然会影响办案的公正。现实中的人情案、金钱案,大多与不当的社会交际有关。过多的社会交际同时还影响着法官的公正形象,我们的社会本来就是一个人情社会,现实中的确存在着有人好办事的现象,但作为一名执法者,若唯人情是上,社会的基本公正将失去保障。因此,我们在交往中,应当慎重与律师、当事人、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交往,避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和不廉洁的印象,从而减少办案的干扰。一些法官办了案件后与当事人成为好朋友,似无可责怪,最可怕的是区分对象交朋友。有钱的成了朋友,没有钱的仍是陌生人。这种区别交际很可怕。

    法官应慎形。八小时以内,我们应当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法官尊严和形象。八小时以外,我们也不能忘记自己的法官身份。因为,在公众眼里,不管你是八小时以内以外,你都是一名法官。他们不会以是否在工作时间用不同的标准来衡量、定位法官的形象。这要求法官必须全天候注意本人形象,注重法官是公正的化身的这一要求。法官的社会形象好不好将直接影响人们对法官执法品行的看法,从而直接影响法官在处理案件时的公信力。因此,在八小时以外,不该交往的人坚决不能交往,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能去,从而维护法官的尊严。这就是做法官必须付出的代价。

    法官应慎思。人的行为决定于思想,而思想的变异将导致行动的出轨。我国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的转型期,社会上各种现象,各种思潮不断出现,法官应当具有一定的辩别力,要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与先进的法治理念,唯有如此,法官才能站稳脚跟,坚定信念。对社会上的不良现象,才能善于从正面的、能推动中国法治进步的角度思考并解决面临的任何问题,而不会胡攀乱比。才能树立职业的神圣感,努力消除各种不当的欲念,不断加强学习,用先进的法治理念充实自己的头脑。在办案实践中,才能善于结合国家的大局方针开展工作,学会以案释法,能动司法,以自己的努力推动社会法治进程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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