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纪律作风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继续深化从严管理,着力抓实规范执法,全面强化纪律作风建设,切实提高全市法院工作水平,现做出如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严格规范工作考勤。着力解决上班迟到、早退,办公时间不请假外出办私事等问题。
对迟到、早退的人员,给予三类通报批评;对未打卡、别人替打卡、替别人打卡,办公时间不请假外出办私事的人员,给予二类通报批评。部门分管领导或部门主要领导负失察失管责任,给予二类通报批评。
第二条 严格规范制服着装。着力解决违反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等问题。
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时穿着审判制服违反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第三、四、六、七、八、九、十条之规定的人员给予三类通报批评;违反第五条之规定的,给予单位分管部门三类通报批评;违反第十一条之规定的人员给予二类通报批评,部门分管领导或部门主要领导负失察失管责任,给予二类通报批评。
窗口单位(立案、信访接待、人民法庭)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不按规定着审判制服的,给予一类通报批评,部门分管领导或部门主要领导负失察失管责任,给予一类通报批评。
第三条 严格规范会议纪律。着力解决参加会议迟到、早退、不按规定位置就座、打瞌睡、交头接耳、使用手机等问题。
对参加会议迟到、早退、打瞌睡、交头接耳、长时间在会场外逗留、返回会场不回原座位、摆弄接听手机的人员,给予二类通报批评。部门分管领导负失察失管责任,给予二类通报批评。
第四条 严格规范办公秩序。着力解决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等问题。
对办公时间打瞌睡的人员,给予三类通报批评;对办公环境脏、乱、差的责任人及部门分管领导给予三类通报批评;对办公时间玩游戏、网购、炒股、浏览与工作无关网页的人员,给予一类通报批评。部门分管领导和部门主要领导负失察失管责任,给予一类通报批评。
第五条 严格规范庭审纪律。着力解决开庭迟延,庭审中接打手机、擅自离开审判席、庭审秩序混乱管控不力等问题。
对因审判人员原因导致的开庭迟延,给予责任人三类通报批评;对庭审中擅自离开审判席的法官、书记员、法警,给予二类通报批评;对庭审秩序混乱管控不力,视情节给予合议庭成员或独任法官二类或一类通报批评;对庭审中接打手机、吸烟、打瞌睡的法官、书记员、法警,给予一类通报批评。审判长或部门分管领导、部门主要领导负失察失管责任,给予一类通报批评。
第六条 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着力解决拒接当事人电话、接待当事人不文明礼貌、冷横推拖等问题。
对拒接当事人电话、接待当事人不文明礼貌的法官及其他人员给予二类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责任人给予一类通报批评。部门分管领导负失察失管责任,给予一类通报批评。
第七条 严格规范公车管理。着力解决公车私用、非执行公务时在餐饮娱乐场所门前停放,警车无牌照、无自编号、不遵章行驶等问题。
对公车私用、非执行公务时在餐饮娱乐场所门前停放,警车无牌照、无自编号、违规停放的,给予责任人及部门主要领导一类通报批评。对严重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被媒体曝光的,建议相关部门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八条 严格规范值班值宿。着力解决值班值宿人员迟到早退、缺岗漏岗、值班值宿期间饮酒及值班登记不规范等问题。
对值班值宿登记不规范的,给予值班人员三类通报批评;对值班值宿迟到、早退、缺岗漏岗及值班值宿期间饮酒的人员,给予一类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相关部门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九条 严格规范请假管理。着力解决虚假请假、请销假不及时、小病大养,借出差之机游山玩水、超期不归等问题。
对请病事假、出差超假两日以内的人员,给予一类通报批评;对开假诊断、假病历、虚假请假,出差超假四至十五日的人员,或借出差之机游山玩水的人员,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对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领导请长期病事假、从事第二职业的人员,或超假十五日以上的人员,建议相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予以辞退。部门主要领导负失察失管责任,给予警示谈话。
第十条 严格规范检查调研。着力解决借下基层调研、检查、开庭、开会等之机游山玩水、接受超标准接待、接受基层法院款物和土特产品等问题。
对借下基层调研、检查、开庭、开会之机游山玩水、接受超标准接待的人员给予一类通报批评;对接受基层法院款物和土特产品的人员,建议相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部门主要领导负失察失管责任,给予警示谈话。
第十一条 严格规范院风建设。着力解决工作时间饮酒、赌博、铺张浪费、吃喝玩乐等问题。
对在食堂就餐、办公用品使用造成铺张浪费的人员给予三类通报批评;对有吃喝玩乐现象的人员,给予一类通报批评;对赌博、工作时间饮酒的人员,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部门领导负失察失管责任,给予一类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严格规范工作质效。着力解决工作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办事拖沓等问题。
对上报材料质量差、敷衍塞责的单位和部门给予三类通报批评;对经督促仍未及时报送的单位和部门给予二类通报批评。部门分管领导负失察失管责任,给予二类通报批评。
违反上述规定,视问题程度对责任人做出通报批评、降低法官层级、免去法职处理,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处分;对责任领导做出通报批评、警示谈话、停止工作处理,或给予降级、免去领导职务处分。
此办法中因失察失管被追究责任的领导是指部门分管领导和部门主要领导。
对违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纪律作风管理的若干规定》其他情形的追究,由政治部、监察室提请院党组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本《规定》由市中院政治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2014年1月8日